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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诉法第12条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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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个原则性条款可以说是我国恢复民事检察制度最早最明确的规定,但这一条中的“法律监督’的目的、性质、任务和具体办法等一系列问题均无具体规定,而且与之相关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未作相应的修订和补充,因而对这一规定缺乏规范性的解释,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
作者 庄问渔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3期49-49,共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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