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及经济法的地位的认识,目前在我国法学界仍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由于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不同,学者们对经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简称经济法律责任)的认识亦有不筒。在持“纵横统一论”或“管理协作论”的学者们的著述中,普遍认为经济法律责任包括三个种类,即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对其进行了具体的论证。但从现有的论述来看,很难不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经济责任究竟指什么?经济责任如何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区别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6期53-54,共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