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身保险是目前国内投保最多、最普遍的险种之一。笔者发现有些同志由于对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的性质和法律意义认识不清,工作中常常出现差错,产生一些纠纷。故从法律角度对几个经常发生纠纷的问题谈点看法。一、关于单位集体投保的“受益人”问题人身保险合同多是由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用职工福利基金支付保险费,代职工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从法律关系上看,这种由单位代替职工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有些单位在代替职工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20-21,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