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盗窃武器装备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罪名之一。自1982年1月1日《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军事法院审理了很多这类案件。为了正确地执行法律,准确地打击该类犯罪,根据有关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在审理盗窃武器装备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准确地掌握盗窃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军内在编职工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简称“军职人员”,下同)。对于犯罪主体的确定,应以盗窃部队武器装备时的身份为准。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28-29,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