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致使女方怀孕、流产,身体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男女又提出中断恋爱关系或抛弃女方,女方要求男方承担身体损害赔偿诉至法院,法院应否受理?有的法院认为受理无法可依,且婚前性行为是双方违法,男方不应付给女方健康损害费。笔者认为,既然是双方违法行为,怀孕、流产又被抛弃,造成的身体损害和精神痛苦就不应由女方一方承担。有的女青年暗吞苦果,强忍悲愤;有的则痛不欲生、精神失常;有的亲朋好友气愤不过,代为报复。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如能及时处理,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47-47,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