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法学界比较一致地把行政处分的性质归结为法律制裁,即把它与行政处罚并列起来,看作行政法律制裁。笔者认为行政处分不是法律制裁,而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违法失职行为的警告措施。首先行政处分不具备法律制裁对象的一般性。行政处分的对象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和全民、集体企业职工的范围之内从而不具有一般性。而法律制裁的对象比这个要广泛得多。其次,行政处分不具备法律制裁主体的权威性。法律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它的实施,针对违法者的法律制裁正是这种国家强制力的具体实现。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47-47,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