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对监守自盗的定性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目前将监守自盗以贪污罪论已不能体现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盗窃犯罪从严打击的立法精神。因此,有必要对监守自盗的定性问题重新认识。笔者认为监守自盗应定盗窃罪,其理由如下: 一、监守自盗的实质是盗窃,是盗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监守自盗的特殊表现在于行为人盗窃的是自己监管的财物。这只是一种情节,并没有改变“盗”的实质,不应作为改变其犯罪性质的依据。
作者 何运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0年第2期30-30,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