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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罚金刑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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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48条、49条规定了罚金刑的执行制度,即“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作者 郑耀华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0年第2期30-30,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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