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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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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的规定,合伙型联营合同的当事人仅限于“企业和事业单位”,从《民法通则》规定来看,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即只有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才可以成为合伙型联营合同的主体,又据《民法通则》的第41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全部外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涉外企业。
作者 卞昌久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0年第3期31-31,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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