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确认定盗窃犯罪的数额,是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犯罪的前提。但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物资折价的方法以及如何计算盗窃数额,认识不一,作法不一,影响了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方针的贯彻执行。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目前,基层人民法院在计算盗窃物资折价上普遍存在着“就低不就高”的认识和作法。具体表现为:一是“从旧不从新”。有的计算盗窃物的价值时不是以犯罪分子作案时的市价计赃,而是按被盗窃物购进时的价值计赃。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0年第3期41-41,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