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惩办少数、教育多数”在立法上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对于控制打击面,维护社会大局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作为指导刑事执法的政策,却不尽科学。主要表现在: 一、不利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贯彻执行。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和标准。而“惩办少数、教育多数”在一定意义上是另立犯罪标准,造成混乱,给司法人员带来困惑。违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0年第3期47-47,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