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企业主管机关与国营租赁小企业之间关系既是横向民事关系,又是纵向行政关系。从这种关系看,因他们之间签有租赁合同,其关系也就是横向的民事关系。但对个人承租的企业来说,仅凭租赁合同来维系横向民事关系是不够的。小型国营租赁企业的性质是社会主义企业,其宗旨始终是为社会服务,除为本企业职工谋利益外,在其自负盈亏的条件下,始终应对其服务对象和公众利益负责。这一广泛的权利义务的承担既需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还需要相应的人、财、物力作保障。如果脱离了主管机关的宏观控制与监督,虽简化了行政关系,但国营企业经营基本宗旨失去了保障。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0年第4期35-35,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