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1984年刘某(女)与王某结婚。去年刘某要求离婚,于是王某怀恨在心,寻机将原告打成轻伤住院。刘某要求王某赔偿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误工工资2000元。刘某要求合理吗? 黑龙江兴隆兴隆同志: 刘某要求丈夫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实际意义根据《婚姻法》第13条1款“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在王某和刘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双方财产共有。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0年第4期48-48,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