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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村民委员会的民主自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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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我国广大农村以村为单位建立了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性的组织。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几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广大农村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的要求,在开展文明村的活动中,采取制定“村规民约”的形式来实现群众自治。“
作者 吴永茂
出处 《理论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2期31-33,43,共4页 Theo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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