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恩格斯晚年有力地批驳了否认法的独立性和夸大法的独立性的谬论,第一次全面、系统而深刻地阐明了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深化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关于法的相对独立性理论。在恩格斯看来,法的相对独立性是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的体现。是指法遵循自己特有的规律实现自己的社会机能,法的发展并非始终与经济同步。换言之,法既须符合于社会经济状况的一般要求,也具有按照意识形态自身发展的特殊能力。法之所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是因为它作为一种意识形态。
出处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9-14,共6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