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常因交通工具被破坏时的停驶状态不同,被破坏的零部件对交通运输安全系数影响不同,车辆停放地点不同,行为人作案行为方式不同,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程度等因素不同,而发生对同一犯罪事实定性时出现多种不同观点.究其原因:一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概念和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的概念在理解上容易发生混淆;二是没有区分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的不同运行状态和性能。“水陆空”一样对待;三是现行刑法对破坏交通玉具罪的犯罪对象限定太窄。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61-63,共3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