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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实际履行与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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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的实际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即合同约定的标的是什么就履行什么,一般不允许用非约定的标的代替;一方违约时,也不能以偿付违约金、赔偿金来代替履行,对方要求履行时,仍应继续履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第1章的第3条至第7条中作了明确规定。概括为: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
作者 赵国鼎
出处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1989年第3期49-5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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