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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违法婚姻无效宣告制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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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1986年颁行的新《婚姻登记办法》首次提出:"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从而,婚姻无效制度第一次在我国立法上表现出来,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大发展。但是,《婚姻登记办法》的这一规定还只能表明立法上有了婚姻无效制度的雏形,作为一套制度、一项系统的法律规范,它还相当不准确、不完善。
出处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1989年第3期56-6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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