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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九一条犯罪构成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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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按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显然,这里规定的是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而实施的犯罪。前后两款的规定,虽然在构成要件上有某些联系,但他们的犯罪性质是不相同的。因此,笔者拟就其各自的犯罪构成作些比较分析。一、犯罪主体。该两款规定的是不同犯罪,其主体却是相同的。即都是具有特殊身份的邮电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
作者
杨源俊
出处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1989年第4期127-128,共2页
关键词
工作人员
犯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
贪污罪
刑法
邮件
利用职务之便
行为人
比较分析
从重处罚
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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