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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乡镇法律服务组织性质、地位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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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乡镇法律服务组织,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我国农村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出现的新生事物。它的出现,开创了我国基层法制建设的新局面,在实践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展现出为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进行法律服务的广阔前景。
作者 赵连速
出处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1989年第1期12-15,共4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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