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列宁曾经指出:“一般是用什么来保证法律的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列宁全集》第二卷,第253页)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也说,今后应继续“加强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保障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离不开一个完善的法律监督系统。没有法律监督的法制是不健全的法制。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对此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这方面的工作显得非常薄弱,现在亟待认真从实践上加以总结,并从法学理论上进行深入探讨。
出处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89年第3期90-94,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