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某,女,31岁,河化省某县农民。1987年11月12日中午,其弟李××拿着一张运单(是其当天9时在某站货场货运室盗窃的,可提大头鞋750双,价值人民币12263.3元),来到她家说:“我拾了一张运单,你去车站把货提出来。”李某说:“我不会取。”李××告诉她:“你在货场门前雇辆拖拉机,拉货的人都懂怎么取,你别进站,把货拉到陈庄窖,如有人问,你就说是×县的货。”下午4时,李某按李××的吩咐。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89年第2期49-49,共1页
Hebei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