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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实行永佃权法律制度初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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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下永佃权的涵义 永佃权是传统民法中物权的一个概念。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只承认所有权,不承认物权,因而永佃权就无人问津。《民法通则》颁布以后,这种形势大为改观。《民法通则》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物权”概念,但其内容实际上承认了物权。因此,对于永佃权的研究,就有了现实的可能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大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的面貌。
作者 张全江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89年第3期22-24,32,共4页 Hebei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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