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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护作品表演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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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品表演者权利不属于著作权的范畴,但它仍是与“著作权”相邻接的一种知识产权——著作邻接权。著作邻接权是在一定期限内,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及广播电视组织因传播作品而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之权利。本文立足我国现实,借助国外立法经验,仅就其中第一传播媒介——表演者——的权利保护问题,提出自己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的广泛讨论。
作者 梅慎实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12-15,共4页 Hebei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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