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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研究框架:比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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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研究传统法社会学方法有何特征,在我国法学中如何确立其研究榷架,它将给我国传统法学理论带来哪些启示与变革?本文想对此谈些粗浅认识。 一、比较与反思:传统法社会学的历史沿革与主要特征 十九世纪后期,尤其是二十世纪初,在现代社会科学——政治经济学,社会达尔文主义,政治学,心理学与普通社会学——迅猛发展的影响下,西方法律哲学领域出现了一次重大变故:人们在法学研究中逐渐以社会本位思想代替个人本位的思想;并以实证的研究取代“形而上”的研究。自然法学在受到猛烈的攻击下,一度沉默了,实证法学在欧美各国取得了主导地位;
作者 郭华成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27-29,32,共4页 Hebei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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