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席参加公诉案件的第二审法庭的检察员是否与出席第一审法庭的检察员一样,具有公诉人和审判监督者的双重身份问题,是一个涉及到检察员在公诉案件的一审和二审法庭上的任务有何差异的重要问题。对这个问题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部分学者认为,检察院派员出席公诉案件的第二审法庭,只具有审判监督者身份,不再象出席第一审法庭那样具有公诉人身份。理由主要是: 1、检察院派员出席公诉案件的第二审法庭,是由于检察院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而产生的。而在这种情况下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检察员的任务一是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二是对第二审法庭在审判过程中是否违法实行监督。这两项任务都不属于公诉任务,而属于检察院的审判监督的职权范围。当然也就没有公诉人的身份。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39-40,共2页
Hebei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