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经济违法和经济犯罪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违法行为,二者既有严格的区别,又互相衔接。正因为二者的性质不同,两类案件的受理机关和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同。一般经济违法案件是由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监察、纪检部门受理,所适用的法律是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规或其他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由国家专门法律机关(主要是检察院、公安机关)受理,由人民法院审判,所适用的是我国刑法。正因为二者有着紧密的联系,各执法部门、各相关的法律之间就需要互相贯通,做到法律上互相衔接,处理上保持平衡。当前搞好经济违法案件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搞好一般经济违法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律衔接和适用法律的综合平衡。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89年第5期12-16,共5页
Hebei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