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许多国家的刑法典,为了理解与实施的统一,都对刑法中的若干重要用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种立法解释是刑法典内容的组成部分,与其它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社会效果是司法解释所不能比拟的。我国刑法总则第五章“其他规定”中也规定了一些用语的含义,如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品、重伤、首要分子、告诉才处理、以上、以下、以内等等,这是十分必要的,对于正确实施刑法起了重要作用,对这些用语仍应该保留,并可作一些修改补充。此外,还应将-些重要用语的含义作出规定,因为这些用语在刑法中多处规定,在实践中又是常用的词语,目前既无立法解释,又无司法解释,在学术上解释意见又有分歧,对正确定罪量刑是极为不利的。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89年第5期17-20,26,共5页
Hebei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