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不仅存在着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想像竞合犯,而且由于犯罪行为的发展阶段不同,还可能发生一个犯罪行为同时构成两种不同犯罪形态的情况。这种不同犯罪形态的重合,不同于想像竞合犯,而是犯罪形态的竞合。在形态竞合的场合,究竟按照哪一个形态定罪量刑。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6期13-17,共5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