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宪法第13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第5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中的互相制约,就包含了在办案中的互相监督。由于办案包括立案,自然也包括立案的互相监督。所谓监督,就是监察和督促,详言之,就是互相对该不该立案,是不是依法立案等进行监督和督促。对此问题,虽然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却没有具体贯彻执行。为了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故作如下探讨: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5期24-25,共2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