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告人居××与被害人张××系同厂职工,住同一楼层,素有隔阂。1976年3月19日晚10时许,两人在楼道相撞(无灯)引起争吵,在厮打中,居××用陶瓷碗在张××头部猛击,致张左前额动脉血管破裂,大量出血。案发后,张××以受居××伤害,引起慢性肾炎为由提起刑事自诉。区法院经走访中、西医师,认为张××的肾炎与外伤无明显关系。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1期79-80,共2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