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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社校对职责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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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版社校对职责,多年来一直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1980年《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虽已做规定:“校对应对原稿负责,消灭一切排字上的错误。发现原稿有错漏及不妥之处,应及时提交编辑部门解决。”但由于对这一规定理解不同,从而给正确评价出版社校对的作用等带来一系列问题。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规定中说:“校对应对原稿负责,消灭一切排字上的错误。”对这一规定均无疑义。而对“发现原稿有错漏及不妥之处,应及时提交编辑部门解决”,却有不同理解及争议。有人认为,“发现原稿有错漏及不妥之处,应及时提交编辑部门解决”,这句话的重心是“提交编辑部门解决”,校对人员不能擅自改动的意思。原稿错漏是原稿加工问题,而原稿加工是编辑的职责。
作者 张春融
机构地区 吉林人民出版社
出处 《编辑之友》 北大核心 1989年第2期37-37,共1页 Editorial Fri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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