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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着重调解”的质疑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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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着重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过去的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也确实起过一些积极的作用,但在锐意改革,决心以法治国的今天看来,笔者认为这个提法已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也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必须予以补充修正。
作者 卢雄
出处 《政法学刊(甘肃)》 1989年第4期30-3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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