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罗马法先占取得与我国立法及有关论述的比较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一、罗马法关于先占取得的原理和要件“无主物归先占者所有”是罗马法关于先占取得的一条基本原理。至于它的根据,学者多依自然法原则予以解释。例如:“可谓所有权取得方法中之最天然者也。古来于一切财产,率得由先占而取得所有权”(梅谦次郎原著:《日本民法要义,物权编》第80页)又如:“先占是最古老的原始取得方式,可根据自然法理论予以解释”。(江平、米健著:《罗马法基础》第136页)总之,先占取得乃最原始、最自然、最普遍的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之一,大概也不限于古罗马一国所专有。
作者 张继孟
出处 《政法学刊(甘肃)》 1989年第4期65-68,共4页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