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许慎《说文·贝部》记载,“赀,小罚以财自赎也,从贝此声。汉律:民不徭,赀钱二十二即夷切。”以为“赀钱二十二”乃“二十三”之误,并引《汉仪注》及《论衡·谢短篇》论曰:“然则民不徭,谓七岁至十四岁,赀钱二十三者,口钱二十併武帝所加三钱也。”今本《辞海》似乎也是采用段玉者裁的解释,在“赀”字条目下,径云:“赀,汉代对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说文·贝部》:‘汉律:民不徭,赀钱二十三’。参见‘口赋’。” 段玉裁对汉律此律文的解释似不确,因为“赀”,许慎释为“小罚以财自赎”,故“民不徭,赀钱二十二”一言中的“赀”,也应属于罚钱范畴。既然是罚钱,就不可能指尚未承担国家徭役的七岁至十四岁的儿童,而是指应服徭役但又未能亲往践役者。
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1期95-95,共1页
Journal of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