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公安、警察院校的预审教学一般都采用理论教学法。也有的在教学中采用个别案例为说明理论服务,这仍然是理论教学法的一种。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已越来越不适应预审学科的实践性、应用型特点。预审学科的实践性、应用型特点要求教学采用案例教学法。为此,预审教学应提倡案例教学法。笔者就此问题陈抒管见。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89年第6期60-61,50,共3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