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指纹在案件中的运用,在国内外已有悠久的历史。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指纹已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专门学科。但近几年,在一些教科书和刊物上发现有的人对“指纹”一词的概念不明确,不分场合地乱用。如有的在书中提到:“什么叫指纹?指纹是指手指末端关节的印痕”,有的把现场手印的发现提取叫作“现场指纹的发现提取和识别”,“潜在指纹粉末显现技术”等等。也有人提到手印或指印的发现提取。笔者认为,指纹和手印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痕迹的角度看,形象痕迹的形成必须具备三个因素,即造型客体。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89年第5期66-66,共1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