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作为定案依据的刑诉证据具有法律效力,这并不意味着证据本身具有“法律性”特证。因为这里所谓的法律效力,实际上是指我们对于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的确认而已。它不是证据本身所固有的,而是具有法律意识的办案人员依法赋予它的。它是一种认识,一种判断,是办案人员在对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确证之后产生的一种意志力。因此,它是诉讼程序中的问题,而不是证据本身的特征。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89年第2期34-36,49,共4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