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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第一部分)——《刑事证据的理论与实践》课题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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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作为定案依据的刑诉证据具有法律效力,这并不意味着证据本身具有“法律性”特证。因为这里所谓的法律效力,实际上是指我们对于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的确认而已。它不是证据本身所固有的,而是具有法律意识的办案人员依法赋予它的。它是一种认识,一种判断,是办案人员在对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确证之后产生的一种意志力。因此,它是诉讼程序中的问题,而不是证据本身的特征。
作者 崔敏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89年第2期34-36,49,共4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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