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南极条约体系内,视察制度,最先规定在《南极条约》之中。该条约第7条规定:南极条约协商国有权指派观察员执行所规定的任何视察。观察员应为指派他的缔约国的国民。观察员应有完全的自由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的任何或一切地区进行视察,包括视察一切驻所、装置和设备,以及在南极装卸货物或人员的地点的一切船只和飞机。有权指派观察员的任何缔约国,可于任何时间在南极的任何或一切地区进行空中视察。视察的目的在于促进《南极条约》的宗旨并保证该条约的各项规定得到遵守,至少应有助于以下几个方面,即:(1)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89年第6期16-17,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