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企业租赁经营中,许多人认为,当承租人为个人或合伙时,存在负亏能力差的问题。承租人提供作为风险保证的个人财产,与企业经营不善时可能发生的亏损数额,往往相差悬殊,结果仍是出租人即国家承担亏损风险,而承租人则只能负盈而终难负亏。这个问题甚至被视为租赁制的难点之一。我认为承租人担保财产与企业可能亏损额相差悬殊的问题,确实客观存在,但这并不能说明承租人负亏能力差。因为负亏能力之强弱,要以承租人存在负亏义务为前提,并据此来衡量。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在现有形式的租赁经营中。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89年第6期23-23,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