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早在1923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代表大会决议案中,就提出“改良水利”的问题,并在同年的《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中,规定要从国库或地方经费中拨款修理河道,特别是黄淮流域。指出此等河道之开浚,不但与农民有迫切之利害关系,而且在工商业的运输上,亦有绝大的影响。1925年11月《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中,也提出:“中央及地方政府均须设立治河局,政府预算均须提出治河专款,不得移作别用”。各级农会要建立水利局,并聘请技术人员助理各项事务。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89年第6期34-36,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