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1937年我自建了一座铺面房屋,作为我居住和开办饮食店用房,并办理了建筑执照,因建筑执照遗,失等原因,解放后未能办理登记领证手续,政府也从未宣布过征收、没收。1956年公私合营时,我和妻子均转入饮服公司工作,投资200多元。房屋没有折价投资,也从未领取过定息。至今这座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归谁所有尚未解决。请问:这座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归谁所有?我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解决? 广东省黄林泉黄林泉同志: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89年第6期45-,32,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