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说到债,对我们来说很容易联想到借别人的钱或欠别人的钱。初学民法债权制度的人又会困惑于买卖、运输之类怎么会与债联系起来。较多的解释是,债为罗马法的制度,十九世纪才介绍到我国,被我们的立法者所接受,从而成为我国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制度。这种解释固然有道理。然而,我们的前人为何将罗马法“应负担履行义务的法锁”obligatio译为债,而不用其他词来表达。弄清这一点,我以为有助于理解债的实质,有利于理解民法通则规定的债权制度。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89年第3期12-13,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