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律师回避制度,过去亦曾有人提出。其观点认为,如果律师与其所服务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密切关系,有可能影响律师在诉讼中行为的公正、合法时,律师应当回避,不宜接受委托。但是这一观点至今未被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所接受。其原因很简单: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正是建立于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之上的,法律还明确规定了近亲属可以作为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89年第3期46-,45,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