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许多必要的诉讼行为无法在本国领域内实施的情况,而在某一具体案件中,需要从国外提取证人、证言、证件或其它证据为主要内容。综观美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即某一外国法院可以通过如下几种方法在美国境内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首先,可以直接通过美国联邦法院的协助提取有关证据。美国国会早在19世纪中期就曾通过一个简短的法令,授权联邦法院扩大对于外国法院在美国收集证据方面的帮助。这一法令到1948年司法协助的运用不再局限于索回钱款或财产的诉讼,扩展到“任何民事诉讼”。1949年,又将“民事诉讼”一词改为“司法程序”。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89年第3期49-49,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