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国家公务员的范围与分类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公务员范围的划定,不能像西方某些国家那样,根据公务员是在国家机构中从事公务,领取国家报酬,还是在私营单位从事私务领取私方报酬为标准。我们只能从有利于对公务员进行科学管理的角度去划分,特别在公务员制度创建阶段,不宜把范围搞得过宽,当然也不能太窄。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应划定为各级政府系统的工作人员并分为政务类与业务类。这是在总结我国经验和现行有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的,决不是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照搬外国公务员的范围和分类管理制度。西方国家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和分类管理制度是根源于两党制或多党制。政务类公务员和执政党组织的内阁共进退,业务类公务员实行常任制,对政党保持政治中立,不与执政党组织的内阁共进退。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89年第2期5-6,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