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加强对各级政府的司法监督,是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大步骤;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切实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诉讼是一种裁决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纠纷的活动。人民法院主持解决纠纷的判决必须执行,这是一切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但由于行政诉讼是由国家审判机关裁决在行政管理中国家管理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它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为主要目的,因此,行政诉讼中对判决的执行就与其他诉讼有一定差异。草案的第6章第42条至第47条正是对此作的规定。其中特别是对应诉人败诉后,如何落实不利于行政机关的判决,是行政诉讼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89年第2期7-7,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