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某法律顾问处实习律师实务的法学研究生赵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某单位工人刘某。1984年秋,刘家因房屋纠纷,刘托赵为自己家请个律师。赵讲自己正在法律顾问处实习,可以办案,并说必要时可请导师出马。刘即同意把房屋纠纷委托给赵办理。赵婉转提出要交通费,刘当时给了赵80元,以后又陆续给了几次,累计五、六百元,没有手续。刘的母亲是个体经营户,她与一家工厂签订了标的为十几万元的加工合同,并预付了5000元定金。工厂超过履约时间而不供货,应按合同总金额付给刘母30%的违约金。刘在1985年初委托赵代理催促对方履行合同。大约半个月以后,赵交给刘一张7240元的支票,讲:“事情办完了,工厂把5000元定金退回来了,另外2240元是法律诉讼费(实则该纠纷并未到法院,而属庭外非讼调解),本该由你付,咱哥们不错,我让工厂付了。”刘对赵未能促使对方履行合同却要回定金不满意,但因为事情未办完,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89年第2期31-,30,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