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题的提出人大代表在行使代表权力,提出各种议案,参加人大各种会议的表决的过程中,积极地对人大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定施加影响,确实反映出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和代表意识的强化,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间接民主形式的本质要求,是人大代表基本权力的体现。人大代表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他们分别来自不同的选举单位、选区和行业,在身份和利益上都具有多元性,究竟应当代表谁的利益,以什么样的身份来行使权力呢? 代表与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关系代表作为一定的选举单位或者选区选民选举产生代表,应当代表和反映他们的利益和意志,这是肯定的。但如果特定的选举单位或者选区选民的特殊利益和意志,与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或者代表本人的意志相冲突时,代表是否必须以特定的选举单位或者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为依据呢?关于这一问题。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89年第1期19-20,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