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镇企业在外向型经济活动中遇到的最主要的问题是缺少平等的地位。目前,乡镇企业在外贸业务中基本上处于有义务无权利的地位,主要表现在: 一是无外贸业务洽谈权。企业与外商不能接触,更谈不上洽谈业务。只能由外贸邮门与外商洽谈,然后,由外贸部门安排生产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限期交货。外贸部门实际是企业的代理人,但并无任何委托关系,实质是“产品”的全权代表人,剥夺了企业的直接洽谈权,供需双方不见面。二是无外贸业务签约权。乡镇企业的出口业务,与外商(需方)无签约权。外贸部门与企业也不就产品的种类、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交贷方式和违约责任签订合同。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89年第1期37-37,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